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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来源:仓山区信用办 发布时间: 2019-03-2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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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营造公平、可信的网络交易服务环境,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文明联〔2014〕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等文件,结合我区网络市场监管及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住福州“五区叠加的发展机遇,按照信用管网的工作要求,以规范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重点,全面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在积极营造公平、可信的网络交易服务环境和服务福州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示范推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守信激励、失信受限。对于信用信息良好、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采取相应优惠措施予以激励;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视其失信程度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不同程度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 

  (二)信用修复、健康发展。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可视其失信整改纠正情况进行信用修复。通过放宽对已改过失信经营者的惩戒,鼓励失信经营者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推动网络交易健康发展。 

  三、联合奖惩对象 

  本方案联合奖惩的对象为福州市仓山区辖区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 

  本方案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含互联网金融以及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的经营活动)。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主要是指登记注册在我区辖区并领取营业执照,自建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登记注册在我区辖区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或分支机构。 

  四、守信行为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守信行为的界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2.获评国家级、省级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荣誉称号; 

  4.纳入福州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示范企业名单。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7号)等部门规章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2.无照无证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络商品交易(自建网站)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经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予以配合的,应记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失信记录。 

  五、建立守信行为联合激励机制 

  (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守信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守信经营者,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守信经营者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监管部门应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守信经营者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守信经营者,适当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频次。 

  (四)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宣扬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诚信故事 

  六、建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1.惩戒措施: 

  (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经营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网站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经营网站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 

  (2)对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进行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第一条。 

  3.联合惩戒部门:区经信局。 

  (二)融资授信限制 

  1.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 

  3.联合惩戒部门:区经信局。 

  (三)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市国土局仓山分局。 

  (四)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惩戒措施: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区财政局。 

  (五)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1.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3.联合惩戒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 

  (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1.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恰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2.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3.联合惩戒部门:各有关部门。 

  七、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在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同时,建立奖惩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定期将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定期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信用修复机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公布后,相关当事人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应组织进行核实并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进行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在确定名单调整后,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当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将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二)依托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有关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奖惩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奖惩工作力度,依法公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四)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