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该事实将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劳动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经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通过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通过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六、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起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七、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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