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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风险提示

来源:仓山区信用办 发布时间: 2019-04-0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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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仓山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案件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264万余元(2646029.2元),案件较往年有增多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二倍工资如何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此,仓山区人社局提醒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进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者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