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

来源:仓山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19-11-08 15:00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城门镇统计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2019年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区统计局决定于11月运用“双随机”抽查你镇有关单位就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为了了解和掌握你镇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建设,各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遏制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资料等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曝光典型案件,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数据等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检查时间

  2019年11月15日

  三、检查地点

  城门镇会议室

  四、检查组成员

  组长:黄丽武

  成员:王惠源、陈艺敏、涂云花、赵沅培、李化文、王云琼、郭明、翁春兰。

  五、检查对象

  重点是你镇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企业、非联网直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

  六、检查内容和要求

  重点检查各单位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情况,独立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等。

  有关单位携带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019年度1-9月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如法定代表人不在,需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相关人员接受统计执法检查

  (一)工业企业

  2019年1-9月财务总账及明细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二)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应携带20193财务状况统计报表(表号:E203表、与贸易统计有关的财务总账及明细账、2019年1-9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

  2.餐饮企业应携带2019年1-9月份财务状况统计报表(S203表)、2019年1-9月份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总账及明细账、收入日记账。

  3.住宿企业应携带2019年1-9月份财务状况统计报表(S203表)、2019年1-9月份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财务总账及明细账。

  (三)建筑业(项目投资、房地产)

  1.项目投资企业应携带2019年1-9月月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或H206-1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项目审批文件、项目立项(备案)书、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进度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设备购置付款凭证等资料。

  2.房地产单位应携带2019年1-9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和土地情况》(X204-2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以及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相关的项目审批文件、施工进度表、商品房销售合同及销售统计台账、开发成本明细账及凭证等资料。

  (四)服务业企业

  应提供20199财务状况统计报表(表号:F203表以及2019年1-9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总分类账、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五)劳动工资统计的单位

  应携带2019年第三季度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从业人员花名册、统计台账及相关的财务总账、所有支出明细账等资料。

  七、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有关单位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在检查期间无特殊情况下不要外出,随时等候通知,配合我局检查组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强调:上述所有资料必须带原件(不含指定带复印件的资料),所有纸质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有关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在检查期间配合检查组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检查中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关于公务接待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