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0-0100-2022-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5-18
  • 标    题: 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综〔2022〕117号
  • 发布日期: 2022-05-20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仓政综〔2022〕117号
来源:仓山区 时间:2022-05-20 17:5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管委会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5月17日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18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福州市仓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仓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仓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记政府面前“人民”二字,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先行示范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党组成员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六、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协调解决矛盾,及时促进工作落实。

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包括分管领域拟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资金使用情况,参加上级会议中上级研究部署的、涉及仓山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重大活动等重要议题,要及时向区长报告。

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如一方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或事务多、任务重时,相应的另一方应主动接替、协助其负责相关工作。互为AB角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如均已承担了重要任务,无法参加上级会议活动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其他区人民政府领导后,统筹提出建议方案。

九、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

指导或领导。要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保持政令畅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

十、区长因出差、出访离开仓山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人民政府要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落实强省会城市战略,加快打造创新经济中心、海丝文化高地、幸福之城样板,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繁荣美丽开放文明的新时代新仓山,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打造现代化国际城市先行示范区。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仓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仓山。

十七、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仓山”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各部门代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区司法局审查,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承办。区司法局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二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区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定期清理。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人民政府实行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和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八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区委的决议、决定、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人民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区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区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提请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工作情况;

(四)研究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事项;

(五)研究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长提出,或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涉法议题需按程序提前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参会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获批后,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材料,认真研究思考,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安排研究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四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人民政府办公起草,按程序征求意见,报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办公主任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长或区分管领导签发。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向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及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原则上已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部门,应当按照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密级文件外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

四十、各部门报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七、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报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人民政府办公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四十八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长签署。

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上行文及涉及重要工作的公文,经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长签发;一般性公文,长授权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属办公日常工作的,由人民政府办公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长签发。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委批准;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离开仓山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长,由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密、工作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十七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提高效率。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九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推动工作,协调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四、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原《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仓政综〔2009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