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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0-0200-2022-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3-11
  • 标    题: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综〔2022〕55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仓政综〔2022〕55号
来源:仓山区 时间:2022-03-17 15: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综合协调处,金山工业园区:

  《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1日    

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参照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分类说明进行界定。(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智慧仓山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智慧仓山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全区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评估立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智慧仓山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核实进度拨付资金,协助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的归口管理,对本部门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

  (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与绩效自评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担任项目业主单位时,应同时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业务系统,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一般由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九条 跨部门的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可由牵头部门梳理建设目标与需求后,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指定有关单位担任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参照牵头部门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立项

  第十条 每年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结合“智能仓山”建设特点,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区大数据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规模,按申报项目预期成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遴选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形成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控制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业主单位结合项目建设计划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工作。

  1.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案即《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详见附件2);

  2.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编写提纲详见附件3)。

  3.项目方案应当包含需求调查内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技术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维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4.项目方案要综合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数字福州及智能仓山资源、项目实施必要性、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数据共享要求和建议参考价格、绩效指标及工期设置合理性等因素及要求进行编制工作。可研暨初设应在《项目建议书》范围内编制。投资估算确需突破区大数据服务中心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控制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由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服务和运维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

  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单个建设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监理单位;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监理。

  建设类项目应安排项目功(性)能测试、安全测评或涉密项目分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还应安排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与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上述测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智慧仓山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论证范围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规划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合理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评审会议应邀请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参与监督;且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作为项目档案进行保存。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直接核定项目方案。项目评审论证(含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结论的时效性一般为两年。

  第十四条 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出具项目立项批复,并作为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跨年度资金预算及工期等各项指标等应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招标、验收、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后至政府采购工作前,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立项后,方可政府采购。立项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项目在立项批复之日起的一年内未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批复自行废止,项目取消建设。因特殊原因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逾期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必须建设的紧急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方案编制后,直接报送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内容要求批复立项。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增补不得超过一个,实际由区政府批复为准。紧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仓山区当前信息化建设规划的。

  (二)经区委或区政府会议研究议定需要立即启动建设的。

  (三)有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试测评单位应保持各自独立性,不应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项目测评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严禁将项目监理费、测评费纳入项目主体实施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分别委托测评及监理单位为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在项目开工之前,核查项目实施合同与项目批复内容的一致性,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项目业主单位及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的建设内容调整,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金额15%(调整数额计算方式详见附件4),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的。

  第二十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延长工期的,根据合同约定,向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报备后,可延期六个月;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再次延期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或建成后运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整改,有必要的可委托原项目方案编制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第三方评估公司、法律机构等出具评估报告或有关意见,制定详细解决方案后报送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可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解决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要求暂停、终止项目。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建设内容变更情形;

  (二)逾期一年以上;

  (三)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

  (四)无法完成绩效目标;

  (五)项目建设后应用推广程度不足,无运行(运营)必要;

  (六)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七)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参照《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最终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复测复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成果归属、保密协议、相关责任条款以及建设类项目的(合同)运维期。

  (一)项目产生的数据资产成果归仓山区政府所有;其余项目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系统、源代码、技术资料和文档)归仓山区政府所有,或仓山区政府与开发单位共有。仓山区政府授权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支持。

  (二)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成果在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上登记发布。对不按要求登记发布的,在建项目将不予验收,已建成的项目将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三)建设类项目(合同)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运维期内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区财政承担的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从部门相关专项资金或智慧仓山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于区财政承担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除统一实施的区级公共基础(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从智慧仓山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余从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包含工程(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建设类项目其他费用可包括:设计费(包含可研暨初设、技术方案等)、系统集成和培训费、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服务类项目其他费用可包括:设计费(包含可研暨初设、技术方案等)、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与密码测试费;运维类项目可包括监理费。

  监理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计按不高于工程费用5%取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3%取费。

  第二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合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项目建设经费(含系统集成与培训费):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首付款、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1.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承建单位须在申请首付款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合同首付款的等值见索即付保函,保函在承建方完成基础软硬件设备供货,经项目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退还。

  2.首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

  3.项目应包含两年(含)以上运维期,运维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中开发类软件部分总额的60%与合同其他部分总额的5%之和,且按运维年度分期拨付。

  (二)项目监理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三)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试费:于项目完成相关测试测评工作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服务类、运维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合同金额、绩效评价结果和服务进度进行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和《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详见附件5),按规定报批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规定的跨年度资金预算,如有调整,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原因书面上报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费用、社会机构或法律机构咨询评估费用以及最终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复评复测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已通过评审论证但未通过立项的项目设计费,根据评审论证后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且不得高于12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建立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体系,根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及评审专家对项目满意程度以及最终验收评分结果等指标,对咨询、监理及承建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依托数字福州专家库,建立健全智慧仓山专家的入库、使用、评价和出库管理制度,以提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决策水平。各单位可申请使用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应对项目建成后的应用实效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财政、审计、网安、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管理或监督。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定期公布存在建设进度慢、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等问题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按照管理职权移送问题线索,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投资概算低于50万元,且使用非智慧仓山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前将项目方案报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关于获得国家、省、市分担等非区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将项目方案报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涉密项目还应遵照《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单位,均应具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仓山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仓政综〔2015〕355号)同时废止。上年度未立项批复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分类说明

     2.“智慧仓山”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3.“智慧仓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

     4.项目调整数额的计算方式

     5.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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