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补征地项目)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3-08-30 17:0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因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补征地项目建设需要,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仓政征〔20232号文件批准,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补征地

二、征收范围: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补征地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电话:0591-88072652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38号航兴花园1#7层,联系电话:0591- 83837951。本项目现场办公点:中洲岛商贸中心1号楼4层。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391日至202398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3830


附: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补征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补征地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分户评估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15日至200410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

(二)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三)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四)20121231日前建设的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平方米给予补助。

(五)201212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附则

(一)20041026日至20121231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以及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标准执行,也可选择分户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391日至202398日。

六、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八、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九、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