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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19-12-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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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的建设需要,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仓政征〔20199文件批准,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

  二、征收范围: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电话: 88072652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林路飞客小镇1号楼301现场办公点: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仓山园5#项目指挥部,联系电话:0591-88078846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011日至2020120日。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金山工业园橘园片区收储地块D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补偿依据。

  二、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三、计价方式

  (一)选择整体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实行房、地分开分别补偿, 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土地剩余收益年限补偿+房屋补偿款+返还规费。

  1)土地剩余收益年限补偿=60/亩(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0年(工业用地使用年限)×N年(土地剩余收益年限,上靠取整)×N亩(被征收厂房的土地证面积)。

  2)房屋补偿款=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被征收厂房的产权面积。建安综合单价参照福州市榕房〔201789号住宅房屋二等框架结构的标准2700/平方米,成新率按照80%计算。

  3)返还规费:根据被征收人所缴纳的规费总和,按剩余使用年限占总使用年限的比例返还。

  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奖励办法: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之和的10%作为货币奖励。

  2.产权调换方式:按产权证登记面积等面积调换,调换面积的产权证登记使用年限为原房剩余使用年限。

  1)等面积部分。计价方法包含2项内容:一是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按2700/平方米×80%成新率计价,安置用房按2700/平方米计价。二是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旧房调换新房的差价540/平方米(2700/平方米×20%成新率)作为搬迁奖励予以补足。

  2)因结构差等原因造成的不足面积或超原面积安置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二)选择分户评估补偿

  若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征收方式补偿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1.货币补偿:按评估价格确定。

  2.产权调换:按双评估的办法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差价=实际安置厂房的面积×安置厂房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选择上述分户评估补偿安置,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根据产权证登记面积,按50/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2.2006826日至201212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3.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平方米给予补助。

  五、安置办法

  1.安置地点:金山工业园区范围内就近安置。

  2.选房办法:按规划设计实际(具体选房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3.结算办法:安置房的购房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先行支付,经单体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时即可交房,交房时据实结算、结清。

  六、签约期限

  202011日至2020120日。

  七、补偿与补助

  (一)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另按产权调换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每月9/平方米。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装修及设备搬迁补偿:设备搬迁可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20/平方米补助。装修补偿可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3100号)所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换算。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

  3.回迁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

  十、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仓山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