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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政征〔2023〕5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义序工业园区一期收储地项目)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3-12-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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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序工业园区一期收储地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义序工业园区一期收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房屋 (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202416日至202428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义序工业园区一期收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31229

 

 

附:

义序工业园区一期收储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义序工业园区一期收储地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以上国有公房包括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的国有房产(简称国有房产)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房产(简称单位房产)。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均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5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9379/+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类用房

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971/+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办公用房938/㎡,工业仓储类用房1770/㎡。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办公用房938/㎡,工业仓储类用房1180/㎡。

(四)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1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8415日至200410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四)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五)201212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六)201212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征收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终止租赁关系,对承租人不予安置,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搬离且结清租金的,搬家费、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非住宅)、提前搬迁奖励补偿给承租人,其余房屋征收补偿款补偿给产权人。

五、过渡期保障机制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六、其他激励机制

(一)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三)电话补助费58/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管道煤气(燃气)补助费3140/户。

七、附则

(一)非住宅房屋及20041026日至20068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416日至202428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