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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的告知书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2-08-0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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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我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已于202271日至202281日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和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后的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2人次提交的书面意见,经归纳汇总,主要反映以下7个方面:

1、补偿形式单一,征收房屋应优先考虑就地调换产权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补偿价格过低,合理提高区位补偿价,重新确定区位价。

3、提高有产权证房屋的补偿金额,店面按实际的使用面积乘以1.37的系数进行补偿,增加产权调换的比例。

4、对开发商名下的产权补偿款进行冻结,从中扣除购房人代缴的税费。

5、未公示《拆迁许可证》和拆迁项目规划。

6、重置价未明确,应当以近两年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核定公示的二次装修项目标准为依据补偿。

7、签约期以6个月的期限为宜。

二、回复意见

1、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本项目涉迁房屋为店面或办公性质的非住宅用房,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2、本项目的区位补偿价格是经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价格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被征收人若不同意采取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确定的补偿金额协商补偿,可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3、本项目补偿方案系根据福州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制定,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

4、征收部门无权冻结开发商名下的产权和扣除税费,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纠纷不属征收补偿范畴,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5、本项目房屋征收相关的公告,已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张贴,并在仓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6、补偿方案中已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旧房补偿(重置价标准、成新率评定标准)以及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执行。被征收人可到本项目现场办公点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由征收实施单位测算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

7、签约期以公告为准。

附: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282

附: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改稿)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均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2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5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5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

1、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

(二)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补偿计价方式

1营业性店面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的沿解放大桥一层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确权建筑面积×(24255/+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办公用房

中洲岛商贸中心2号楼的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2619/+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搬迁奖励:

     营业性店面2426/办公用房1262/㎡。

2)货币奖励:

营业性店面2426/办公用房1262/㎡。

(三)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实行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8415日至200410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20041026日至20068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15日至20068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三)属2006826日至201212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四)20121231日前建设的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平方米给予补助。

(五)201212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四、过渡期保障机制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其他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平方米。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五、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店面、办公用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四)电话补助费58/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户,管道煤气(燃气)补助费3140/户。

六、附则

(一)非住宅房屋及20041026日至20068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4)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6)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8)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七、签约期限

    签约期:待定。

八、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