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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仓山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19-11-0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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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并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本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五条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原则上集体股所占比例不大于30%。集体股可用于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等用途。 

成员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特殊情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现实设立其他股,具体量化份额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讨论确定。 

第六条  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经过清产核资确认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土地等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暂不纳入本次股份量化的范围,但划归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资源性资产被征用前的发包、出租等收益及将来被征用时留归集体所有的补偿款,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非经营性资产今后如改变用途产生效益,也可用于追加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总额。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管理模式。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基准日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股权确权到户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增加或减少,户内成员平等享有户内股份份额。 

第九条  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并户或分户调整: 

(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 

(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父母有多个子女且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在股权并户办理时以父母自愿为原则。 

(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折股量化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立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的,允许其分立股权户。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股份权能 

第一节  占有和收益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备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轻福利、重股份分红的方式分配集体收益。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性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受让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让人、受让人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材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2%。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举家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等情形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核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  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需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材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核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销户手续。 

第三节  继承 

第二十二条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相关材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利益关联方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  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二十九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第三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汇总、监督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组织名称、设立登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待遇不能流转,股权全部转让或有偿退出后,原成员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未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实行静态管理的,今后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股权静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仓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出台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暂行办法与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