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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政策系列——生物医药产业篇

来源:仓山区委、区政府 发布时间: 2018-12-0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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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山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在仓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对我区生物医药领域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受外单位委托发生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能够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医药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1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医药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15%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7〕153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在市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础上,我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17〕153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非国家基本药物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获得全国首家或第二、第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第二、三家企业必须在首家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三年内完成)基础上,我区分别给予企业另外一次性补助奖补25万元和2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每年由区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