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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7-09-0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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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7年8月7日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我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正确、及时、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故意或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的范围和责任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进行调查、处理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检查、检验、监测等职责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职责的; 

  (五)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或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导致行政执法终止或行政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当年取消评选先进工作者、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资格。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条  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执法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执法人员个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个人承担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审核批准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审核批准人员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员的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承办人员因执行审核批准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批准人员承担责任。承办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人员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审核批准人员作出错误命令、决定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审核批准人员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成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相关局领导、人教、办公室、法制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组织人事宣教科。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二)决定调查组人员组成; 

  (三)审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申诉或者执法检查、司法、行政监督及其他途径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成立调查组,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涉嫌过错责任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 

  (二)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决定; 

  (三)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重新调查。 

  第十九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可以在收到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当在三十日内核实,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最终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期间,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当在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最终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五日”的规定指的是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