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仓山区在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基础上,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即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章程不仅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意愿,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都必须提交章程,作为其法律要件。
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完善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特制定本示范章程,便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示范章程进行起草修改。示范章程仅起示范参照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目标任务
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 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8章5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7条
明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设立目的、经营范围、职责范围等。
第二章 股权户及户内成员 第8-12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权户作为其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章程明确了股权户代表的担任资格条件,并规定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股权变更 第13-16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在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可按照一定比例设置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不得超过总股份数的30%。章程须根据清产核资报告如实填写村集体资产情况。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股权应以股权证书为凭证依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7-36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其经营管理机构。
规定了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范围,召集时间、召开形式、具体应交予讨论的事项及表决方式。
明确了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机构作用,以及“两会”组成成员的产生方式、人数和主要职权。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37-40条
规定了集体资产的经营原则和具体的经营实施方式。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各项资产资源须造册登记,并报镇街“三资”监管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41-46条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参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坚持勤俭办社、民主办社方针,实行民主管理、计划管理,实行财务公开。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47-51条
规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应情形下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的存续和承继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52-54条
主要为章程的生效条款,明确章程的表决程序及通过要求,并规定解释权归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负责。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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