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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仓山区农林水局 发布时间: 2019-11-0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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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仓山区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文件精神,现就《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要工作。且《意见》中指出,要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2018年,仓山区已完成集体经济资产清产核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2019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转以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为推进本区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主要目标

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

三、起草过程

我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批国家试点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充分征求区直有关单位和五镇一街的意见,将有关反馈情况总结,并邀请顾问律师对进行反复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5章3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1-4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管理主体、指导和监督部门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 第5-9条

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所占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原则上成员股只设人口基本股,集体股所占比例不大于30%。股权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静态管理模式。并股权户的合并与分户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股份权能 第10-28条

第一节 占有与收益 第10-13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成员登记名册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按轻福利、重股份分红的原则分配集体收益。

第二节 有偿退出 第14-21条

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赎回两种方式。

一是转让:规定了转让范围、程序和最高限额等,并明确了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二是赎回:规定了赎回的前提、资金来源、被赎回股权的用途、赎回的程序及手续等。

第三节 继承 第22-28条

规定了继承的前提、方式、程序及手续等。

第四章 股权监管 第29-32条

规定了股权监管的主体、分工、监管制度和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33-38条

规定了本暂行办法生效时间、未涉及事项的决定规则及解释权等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