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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标准放宽

来源:仓山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9-05-2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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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一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提高300万,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微企业范围更广了 

  1.【2009年】3万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2年】6万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4年】10万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5年】20万、30万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17年】50万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2018年】100万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9年】300万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 

变化二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统一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适用不同认定标准,统一为: 

  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可享受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三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更简单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