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州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来源:福州市海渔局 发布时间: 2020-02-22 10:4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福州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全面提高赤潮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海洋渔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级《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制本预案。

  ㈢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岸海域发生赤潮灾害并影响渔业时所进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㈣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体制。根据赤潮灾害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积极开展赤潮科研工作,提高赤潮灾害预警技术水平;加强赤潮监视监测、赤潮生物毒素检测、赤潮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赤潮灾害防范意识。

  二、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㈠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渔业资源与发展处。

  局领导小组 

  组  长:局长

  副组长:分管渔业资源与发展、水产产业、防灾减灾、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的分管领导。

  成  员:局渔业资源与发展处、水产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负责人。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局渔业资源与发展处长

  副主任: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分管主任

  成  员:局水产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及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应急保障部、实验检测室、技术推广部、防疫检疫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市海洋预报台有关人员。

  ㈡ 组织机构职责 

  1.市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⑴制定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⑵启动、调整和终止市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

  ⑶研究决定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重大事项;

  ⑷上报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批准对外发布四级以下(不含四级)的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

  ⑹决定派出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市级专家指导组;

  ⑺表彰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⑴承担市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⑵建议启动、调整和终止市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及时报告赤潮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⑶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⑷组织落实市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反馈上级领导的批示;

  ⑸对外发布四级以下(不含四级)的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沟通与联系;

  ⑹提出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市级专家指导组工作方案;

  ⑺起草、修订市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

  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⑴局渔业资源与发展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⑵局办公室:负责赤潮灾害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赤潮渔业防灾减灾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赤潮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负责协调申请市级防灾抗灾救灾救助资金。

  ⑶局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指导渔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赤潮灾害渔业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

  ⑷局水产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全市渔业生产受灾情况,指导开展各类养殖水产品抢收及灾后渔业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关闭和解禁养殖区。同时做好赤潮期间赤潮海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含有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起捕上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⑸局机关党委: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提出表彰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建议。

  ⑹市执法支队:协助做好赤潮灾害养殖区内养殖水产品的监管。

  ⑺技术中心:协助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如下:

  应急保障部:负责赤潮发生期间的应急值班工作;负责赤潮相关信息收发,协助报送赤潮相关信息。

  实验检测室: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视监测,及时将赤潮监测信息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赤潮灾害信息及通报发送工作,建立全市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专家库。

  技术推广部与防疫检疫部:负责渔业减灾、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海洋预报台:负责赤潮发生条件的预测分析,编报赤潮预测信息,为政府部门和渔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减轻损失提供指导。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三、常规监测与预警机制 

  ㈠常规监视监测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环境及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组织开展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以及赤潮灾害的常规监视监测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应急需求,在海水增养殖区等重点海域设立赤潮监控区。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动员、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团体、渔民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充分动员、发挥公众力量,形成全方位、覆盖广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网络。赤潮高发期,对重点养殖海域开展赤潮常规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赤潮五、六级应急响应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协助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做好赤潮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动态,获取赤潮监测、预警及防范基础数据和信息。强化赤潮监视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量。

  ㈡预测预警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赤潮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所获得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出赤潮灾害预测预警,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㈢赤潮预警和防灾培训 

  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和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区群众的赤潮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赤潮防范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四、应急响应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遵照《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灾害预警等级标准,将市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六级。

  发现赤潮后,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组织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以电话、微信等形式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灾害基本信息,随后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正式上报,同时抄送省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向市局领导小组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㈠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达到15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50个及以上或出现3人及以上人身死亡案例;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紧急会商会,制定应急处置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⑴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⑵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推进应急程序的实施;

  ⑶加强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开展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⑹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⑺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㈡二级应急响应 

  ⒈二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10个及以上或出现3人以下人身死亡案例;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应急会商会,制定相应的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赴现场督导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⑴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⑵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推进应急程序的实施;

  ⑶加强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开展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⑹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⑺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㈢三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2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3人及以上;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预案为必要时报省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⑴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⑵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推进应急程序的实施;

  ⑶加强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开展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⑹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⑺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㈣四级应急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3人以下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可能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四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预案为必要时报省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⑴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⑵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推进应急程序的实施;

  ⑶安排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开展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⑹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的工作。

  ⑺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㈤五级应急响应 

  ⒈五级应急响应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五级应急响应程序。

  无毒赤潮面积20平方公里及以上;出现有毒赤潮灾害。

  ⒉五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报告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⑴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⑵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推进应急程序的实施;

  ⑶安排对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禁止受生物毒素污染的水产品上市。

  ⑸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开展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⑹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工作。

  ⑺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㈥六级应急响应 

  ⒈六级应急响应条件 

  无毒赤潮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下,启动六级应急响应程序。

  ⒉六级应急响应程序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赤潮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必要时报告市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以下工作:

  ⑴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⑵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推进应急程序的实施;

  ⑶组织赤潮生物物种鉴定;

  ⑷指导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监管、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⑸指导渔业生产减灾自救,开展灾情统计、评估工作。

  ⑹做好赤潮灾害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㈦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调整 

  市局领导小组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情况,在达到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条件时,应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上调响应级别时可越级调整,但下调响应级别时应逐级调整。

  在造成渔业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⑴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二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二级应急响应。

  ⑵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2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三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三级应急响应。

  ⑶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平方公里以下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四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后,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四级应急响应。

  ⑷在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平方公里以下、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平方公里以下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五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后,在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或连续两周贝毒未检出的情况下,可降为五级应急响应。

  ⑸在启动五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无毒赤潮面积降到20平方公里以下,可降为六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 

  赤潮消亡时,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有毒赤潮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局水产与质量监督处根据水产品中赤潮毒素情况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㈧信息管理 

  信息传输 

  ⑴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在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期间,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灾害信息,再由市局领导小组统一向市委市政府报送。

  ⑵赤潮灾害期间,达到一级和二级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信息上报频率为每日1次;三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信息可适当降低上报频次。

  信息发布 

  影响渔业的赤潮灾害信息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达到赤潮灾害一至四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影响渔业的赤潮灾害信息由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短信或彩信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未达到四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赤潮灾害信息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六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赤潮灾害信息可由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五、后期处理

  ㈠灾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严重影响的地区,设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当地群众做好恢复生产等灾后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申请省级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

  ㈡灾害评估 

  对渔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赤潮灾害,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赤潮灾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指导和协助做好全市的赤潮灾后渔业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局渔船渔港与防灾减灾处负责统计全市赤潮灾害对渔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㈢奖励与责任 

  ⒈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与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

  ⒉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重大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⒊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⒋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群众中毒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资料归档 

  市、县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处置工作资料的归档、保存。

  六、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㈡能力建设 

  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报工作能力建设,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赤潮应急基本工作能力,保障赤潮灾害的渔业应急监测工作。

  ㈢经费保障 

  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警报等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响应行动所需经费,以及渔业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㈣技术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赤潮灾害专家咨询机制,为各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依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和科研院所,积极组织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应急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举行赤潮灾害渔业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赤潮灾害的实战能力。

  ㈤宣传教育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赤潮灾害渔业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七、附则

  本预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录

  赤潮术语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溶血性毒素等。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