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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工地开复工疫情防控和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0-02-1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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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质安〔2020〕2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市政府“两手抓、两不误”的工作要求,各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有序推进工程开复工。现就进一步做好开复工疫情防控和应急预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复工 

  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州市开复工工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细则》《福州市开复工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手册》《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工地疫情防控首要责任,组织成立疫情防控小组,严格落实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部署;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开复工监管工作;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及疫情防治管控工作。 

  2、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第一责任,制定详细的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开复工前防疫物资准备和生产准备工作;组织人员进行消毒消杀、人员摸排和登记管控等具体工作;强化现场管理,科学安排工序,错峰施工,减少人员集聚。 

  3、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同时落实项目监理人员的个人防护。 

  (二)明确开复工要求 

  1、项目部成立开复工人员专班,对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对工地进行全面消毒消杀,开复工前必须经专业机构消毒消杀。 

  3、工地实行全封闭管理,仅保留一个出入口,每日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全员填报《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健康登记卡》。排查开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 

  4、配备充足的防疫用品,口罩、消毒液、酒精、红外线测温仪、废弃口罩收集箱等用品满足人员使用要求。 

  5、通过微信、电话、宣传栏、疫情防控手册等方式向所有人员宣传疫情防控知识。 

  6、配合属地政府对近期省外返榕人员采取核酸检测方法进行快速筛查。 

  7、疫情防控期间,工地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送工地防疫工作情况。 

  二、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1、施工工地区域内发现体温高于37.3℃的人员时,立即向工地项目负责人报告。工地卫生专管员立即带发热人员进入临时隔离室隔离并登记有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常住地、现住地、联系方式),做好安抚工作。施工单位暂时封闭施工工地,不允许人员和车辆进出工地;项目负责人立即联系属地镇街政府和建设单位,等待属地政府派遣专业医务人员进行进一步核实 

  2、经属地政府确认施工工地区域内确实存在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施工单位立即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工地封闭管理工作。 

  3、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有序引导工人回到宿舍、隔离室等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做好人员安抚工作;同时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对工地出入口进行封闭,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 

  4、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合属地政府对工地所有人员进行排查,配合属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施工单位应向属地政府报告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居住场所、生活路径及工地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以便属地政府、公安部门根据以上信息对人员进行排查。 

  5、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配合,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委托专业消毒消杀机构,按照防疫要求,对工地进行全面消毒消杀。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保障工地封闭期间,工地内人员的基本生活物资和防护物资保障工作。 

  7、由建设单位配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疫情舆论引导工作。 

  (二)应急响应解除 

  1、根据工地应急处置预案,由属地政府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地所有人员进行14天观察,未出现异常情况,由属地政府解除施工工地应急响应。 

  2、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