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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仓山区农林水局 发布时间: 2018-10-2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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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火灾现场指挥 

  2.3  专家组 

  3.高森林火险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森林火险等级 

  3.1.2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4  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预警响应结束 

  3.4.2  预警工作总结 

  3.4.3  奖励和处罚 

  4.森林火灾 

  4.1  森林火灾等级 

  4.2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 

  5.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2.1 火灾扑救 

  5.2.2 领导靠前指挥 

  5.2.3 转移安置人员 

  5.2.4 救治伤员 

           5.2.5 善后处置 

  5.2.6 保护重要目标 

          5.2.7 维护社会治安 

          5.2.8 火场清理 

  5.2.9 发布信息 

            5.2.10 应急结束 

  5.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5.3.1 IV级响应 

  5.3.2 Ⅲ级响应 

  5.3.3 Ⅱ级响应 

  5.3.4 Ⅰ级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7.1.2 扑火队伍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给养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7.5 储备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附则 

  8.1 区界森林火灾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以人为本、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及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避免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安定稳定。 

  1.2 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福州市仓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仓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高森林火险天气和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或处置办法开展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主体,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其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 

  镇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2 火灾现场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镇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指导。 

  火灾发生地的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森林部队在我区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驻军部队在我区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高森林火险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森林火险等级 

  森林火险等级是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蔓延难易程度的一种重要度量指标。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五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五级为高森林火险等级,五级为最高级别。 

  五级: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 

  四级:高度危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 

  三级:中度危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 

  二级:低度危险,难以燃烧,难以蔓延; 

  一级:没有危险,不能燃烧,不能蔓延。 

  3.1.2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生火灾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黄色为高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红色最高级别。 

    高森林火险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表示在未来24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表示在未来24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造成局部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高森林火险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表示在未来24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3.2  预警发布 

  区农林水局接到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后,立即向镇、街、场和其他有关单位传达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提出应对工作措施。镇、街、场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将有关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应对工作措施传达到村、户及各涉林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应对工作措施。 

  进入森林防火期,必要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直接向镇、街、场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提出应对工作要求。 

  3.3  预警响应 

  3.3.1 黄色预警响应 

  3.3.1.1  启动条件 

  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即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3.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将黄色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及时传达到所属基层乡镇、场(所、站)及指挥部成员单位。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人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在位,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防控情况,及时处置各类情况。 

  (5)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2 橙色预警响应 

  3.3.2.1  启动条件 

  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即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3.3.2.2  响应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迅速将橙色预警信息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 

  (2)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镇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命令。 

  (3)区农林水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中1人不得离开本辖区,进入森林防火工作状态。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5)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动态。 

  (6)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基层护林员和望台(哨)的望员到岗,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8)组织林区各类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加强火源管理。 

  (9)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区、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结待命,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3.3.3 红色预警响应 

  3.3.3.1  启动条件 

  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即启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3.3.3.2  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将红色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 

  (2)区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3)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告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度。 

  (4)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制定防控措施。 

  (5)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 

  (6)基层护林组织及护林员全员到岗,加强野外火源巡查和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和消除火灾隐患。 

  (7)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区、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集中食宿集结待命,村级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森林消防队伍严阵以待,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协调辖区驻军(警)部队,协助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3.4  预警响应后期处置 

  3.4.1  预警响应结束 

  由启动预警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结束响应。 

  3.4.2  预警工作总结 

  预警响应结束后,区、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将汇总情况书面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3.4.3  奖励和处罚 

  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列入年度森林防火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内容。 

  对在高森林火险期各项响应工作落实、措施有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肯定和表扬;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4.1 森林火灾等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⑴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⑵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⑶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⑷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4.2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 

  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规定》(国森防〔201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要求,实行“有火必报”和“报扑同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火灾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地点(包括经、纬度)、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组织扑救情况(出动的扑火队伍与人数、现场指挥员姓名职务等)、火场适时情况(火线、火点、火焰及火场天气、林地植被、地型地貌等)、损失情况(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等)以及火场附近是否有军事等重要设施、村庄、施工点、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等等。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通报区内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铁路或军事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村(居)组织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村(居)组织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把火灾扑灭在初始状态;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响应,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并请求市级、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响应层级进行调整。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火灾安全扑救 

  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实施科学组织指挥、重兵扑救和安全高效的策略,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 

  火灾发生后,火灾所在村(居)主任或支部书记立即召集调遣并指挥村(居)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扑打初发火,实现打早打小的目的,同时防止群众无序、无组织扑火。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集结镇级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施救,并迅速弄清火场火势和火场基本情况,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紧急收集火场火情信息,及时集结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重兵扑救,快速、安全、有效扑灭火灾。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需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实施增援行动。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不得动员或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对发生在重大火险区域等重要区域的火灾,应立即向有关领导、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以便统一协调组织扑救力量。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在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安全扑救,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5.2.2 领导靠前指挥 

  各级领导要迅速到达火场,靠前指挥灭火工作。 

  火灾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红星农场包村(居)领导、分管和主要领导立即到场组织指挥扑救;明火持续半小时尚未扑灭的,区农林水局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扑救;明火持续1小时尚未扑灭的,区农林水局主要领导到场指导扑救;明火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到场指挥扑救;明火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场指挥扑救。  

  使用武警森林部队或当地驻军(警)部队灭火的,区级领导要到场指挥。 

  全区境内同时发生两起及以上明火持续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区农林水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12小时内全区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区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12小时内全区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协调指挥 

    5.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5.2.4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和伤员后送。 

    5.2.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7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要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9 发布信息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5.3.1 IV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明火持续半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仍未被有效控制的;启动IV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督促事发地镇政府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2)区农林水局分管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3)根据需要调动区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明火持续1小时尚未扑灭且扑救较困难的;  

  (2)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区农林水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向有关部门及驻军通报火险形势,组织协调军、警、地方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武警福州森林大队参加火灾扑救。 

    5.3.3 Ⅱ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火灾延烧2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2)发生3人以下人员重伤且明火尚未扑灭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达4公顷以上且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5)12小时内全区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区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组织调动地方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火灾扑救。通过有关部门商请武警福州森林大队、驻地军、警部队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做好扑火物资调拨、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督促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6)协调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5.3.4 Ⅰ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2)森林受害面积达10公顷以上且火势仍未有效控制的; 

  (3)火灾延烧6小时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4)12小时内全区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份未扑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区政府组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会商火情,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在市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火灾扑救方案,落实相应工作。 

  (4)根据实际需要,增调驻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安排生活救助物资以及扑火物资、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做好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及时提供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区农林水局(含区森林公安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6.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原因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森林火灾处置情况总结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和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须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区民政局和部队系统办理。 

  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区农林水局或者区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火灾评估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发生人员死亡的,区农林水局应即时提请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护林员队伍保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应配备护林员巡护森林,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并参与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7.1.2 扑火队伍保障 

  (1)区、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预防为辅。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在高森林火险期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接到扑火任务后能在30分钟内完成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80%。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建设一支15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人员由区武装部、区农林水局、区市容局所属非公职人员组成 

  各镇人民政府、红星农场也相应各建设一支15人的,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4)应急森林消防队:主要由驻军、武警(森林武警除外)、预备役部队、公安民警等组成,参加当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经过必要的扑火技能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具有较强的森林火灾扑救能力。接到扑火任务后,能按预案快速出动。 

  区人民政府以驻地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为主组建80人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 

  (5)群众森林消防队: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  及有林村的村(居)民中的青壮年为主,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装备,经过森林防扑火业务知识培训,主要承担初始森林火灾扑救、火场向导、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由镇、村分别建设。各镇应根据当地防扑火需要,组建15人左右,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为主体的群众森林消防队;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必须组建1支10—20人,以当地青壮劳力为主体的群众森林消防队。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区农林水局及时提供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3 给养保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7.4 扑火物资保障 

  日常地方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队至少配有森林消防泵一台(含水带400米)、风力灭火机4台、背负式手动灭火水枪6支、油锯2台、点火器2个、组合工具10套以及其他灭火设备,保证人手有一件扑火机具。群众森林消防队员应配备阻燃服装、作训服、防扎鞋、阻燃手套等以及必要的扑火和清理火场的工具。 

  7.5 储备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扑火需要。主要物资储备标准见附件4。 

  7.6 资金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将防火宣传、护林员工资、扑火队员工资、扑火物资储备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条款规定,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要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出。 

  8 附则 

    8.1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农林水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林水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州市仓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福州市仓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3.区、镇二级扑火物资储备库主要物资储备标准 

  附件1 

  福州市仓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福州市仓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民武装部、区农林水局、区公安分局、区森林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园林局、区旅游局、区广电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中国电信仓山分公司、区支前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等。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与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兵力调动;组织指导各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编组和扑火技能培训演练;掌握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情况,协调解决相关保障。 

  区农林水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加强值班和火场跟踪监测,掌握火情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及物资调配,指导火灾扑救,开展灾后损失评估等。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森林防火意识,防止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审查、批捕、起诉森林火灾案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及时下拨本级及上级补助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区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着火林区周边城镇消防安全保卫或火灾扑救工作,防止“山火进村”。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情况通报,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受火灾影响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引导车辆安全通行。维护火区的治安安全,指导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区森林公安分局:加强森林火灾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打击火灾肇事者。结合森林火灾案件侦查工作,以案释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促进林区治安稳定。 

  区民政局:指导协调开展因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的灾民救助工作,指导开展符合相关规定的火灾扑救伤残和死亡人员的抚恤工作,组织开展文明祭扫教育,防止因安葬与祭扫而引起的森林火灾事故;负责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高速公路、国道,调整迂回通道,做好森林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对执行森林防火任务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与指导大、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在高火险时期,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宣传禁火令,在火情威胁到校区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疏散在校人员。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火灾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火灾伤员急救技能培训工作,确保火灾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区广电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市气象局提供的高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旅游局: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和火源的管理控制,负责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负责人进行森林防火有关知识培训教育,当景区发生火灾时,协调、指导各地做好游客疏导工作,避免人员伤亡。 

  国网福州供电公司:负责林区电力线路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和组织开展电力线路森林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做好电力线路沿线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灾影响电力线路时及时处置,确保电力畅通。 

  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指导武警消防部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知识技能的教育训练,调动与指挥武警消防部队做好城镇、村庄、重要目标、重要地段和危险库(所)消防安全保卫和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调动与指挥所属部队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附件2 

  福州市仓山区森林防火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福州市仓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应对森林火灾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由区农林水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人民武装部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由区农林水局牵头,区人民武装部、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镇级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三、人员转移和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区农林水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旅游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做好转移人员的卫生防病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水局、中国电信仓山分公司、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五、宣传报道组。由区农林水局牵头,区广电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农林水局等单位参加。 

  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3 

区、镇二级扑火物资储备库主要物资储备标准 

  

  

  

  

  

  

序号 

物资种类 

 单位 

县级物资储备库储备量 

乡级物资储备库储备量 

储备年限 

 

扑火机具类 

  

  

  

  

1 

灭火二号工具 

 

100 

30 

5年(橡胶部分) 

2 

柴刀 

 

50 

30 

 长期 

3 

背负式灭火水枪 

 

10 

5 

5年(橡胶部分) 

4 

点火器 

 

5 

2 

 长期 

5 

油锯 

 

5 

2 

5年(橡胶部分) 

6 

风力灭火机 

 

5 

2 

5年(橡胶部分) 

7 

高压(小)水泵 

 

2 

2 

5年(橡胶部分) 

8 

灭火弹 

 

15 

10 

3-5年 

9 

割灌机 

 

3 

2 

5年(橡胶部分) 

 

安全防护装备类 

  

  

  

  

10 

防护头盔 

 

50 

20 

5年 

11 

阻燃服装 

 

50 

20 

5年 

12 

防火手套 

 

50 

20 

5年 

13 

防扎鞋 

 

50 

20 

5年 

14 

挂包 

 

50 

20 

5年 

15 

水壶 

  

  

  

5年 

  

通信保障类 

  

  

  

  

16 

手持对讲机 

 

10 

2 

5年 

17 

 GPS定位仪 

 

5 

2 

5年 

18 

望远镜 

 

3 

1 

5年 

19 

基地台 

 

1 

  

5年 

20 

车载台 

 

1 

  

5年 

备注:1、挂包内装毛巾1条、手电筒1把、急救包1个,火柴1盒,逃生罩1个。2、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3、大力推行使用先进灭火设备和机具,提高灭火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