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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8-01-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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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司法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为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建设“平安福州”、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司法厅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司法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的总体指挥和协调;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工作。

2)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高全系统的公共安全和自我防护意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按照长期准备、居安思危的要求,认真做好平时的应急演练,着力抓好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协同作战和处置反应,确保实际操作中万无一失。

3)反应灵敏、处置果断。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行动迅捷、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武警、交通、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创造各方配合、相互联动的良好外部条件。处置突发事件要快速决策、周密部署、处置得当,确保在第一时间平息事态,把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4)依靠科技、加强法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提高系统内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司法行政业务职能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局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有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报告有关情况,组织和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表示慰问;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局办公室和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组织协调,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

2)起草相关文件;

3)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别向相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应急工作;

5)根据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7)承办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运行机制

3.1 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监测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对早期发现的事件及时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信息、情报及时处理,作出科学的判断,积极加以防范,以便在危机发生后能快速反应,使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3.2应急信息报告要求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县(市)区司法局是受理报告和向市局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采用有线电话、密码传真等报告方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上报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详情和进展情况应随时续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报告程序一般为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事项及内容: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目前形势、已采取措施,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应即时报告:

1)当地的群众发生纠纷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

2)国家司法考试试卷接收、运送、保管等环节发生意外,造成试卷丢失、被盗、毁损的;

3)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期间,考点因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4)国家司法考试期间,考点内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5)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3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司法行政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并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单位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变化,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

4.应急响应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交通、火灾等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具有社会共性的突发事件,各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按照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协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对于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突发事件的响应与处置,以当地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市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进行协调。

对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置: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是指国家司法考试试卷接收、运送、保管等环节发生意外,造成试卷丢失、被盗、毁损的;考试期间,考点因暴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扰乱、冲击考场事件;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事件;国家司法考试期间网络上出现涉及危害福州考区司法考试公平公正形象的新闻报道、论坛、微博、博客及跟帖等,按《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期间台风暴雨洪灾等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期间考点内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期间考点内疾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期间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5.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进行突发事件的安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市局,时间距善后处置工作结束不得超过7天。

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应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应急保障

6.1 值班制度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请示报告,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建立通讯系统维护制度及信息采集制度等。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应急队伍保障、资金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治安保障、物质保障及其他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机构、人员及装备、物资、药品、食品、资金等。

6.3 应急队伍培训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操作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

6.4 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应急宣传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在局机关举办的领导干部、业务干部培训班中开设应急处置组织指挥课程。不断扩大应急宣传教育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思想意识和能力素质。

6.5 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制订各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演习。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应急力量协调配合、现场处置的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7.附则

本预案由市司法局制定、解释,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