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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仓山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仓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9-11-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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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教育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局、团区委、妇联、残联,各镇(街)未保委、综治办、各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市场所,各中小学(含民办) 

  现将《仓山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18年11月21 

  仓山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福州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教综〔2018〕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综合治理,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为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平安你我他、师生家长共排查”的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通过加密公安天眼监控探头、延伸校园监控、村居监控到易发学生欺凌事件的“治安黑点”区域等技术防范手段以及强化重点区域村居治安巡防和校园平安志愿者联防等方法,提升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正确运用好批评教育、管理约束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措施,既不避重就轻,也不随意扩大,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对于欺凌学生的校外闲散青少年和社会不法分子,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按照“从严从快、顶格处理、强化震慑”的原则,对于已满16周岁或已成年的不法分子,该刑事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刑拘或批捕的坚决刑拘或批捕,该定罪量刑的坚决定罪量刑;结合教育领域“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治理,对于屡教不改、屡教屡犯、有聚众公开殴打或拍摄视频上网给受欺凌学生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等恶劣情形的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涉案人员,积极运用“处以治安拘留,暂不执行”、“试行社工服务”、“警方对涉案人员及其监护人进行训诫,责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惩戒威慑和感化引导相结合教育方法,营造依法治理校外学生欺凌的浓厚氛围和强化震慑的政策导向。 

    三、治理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中小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或诽谤,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学生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识别学生欺凌,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行为。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依托福州市仓山区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仓山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栋梁(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强旺(区委办公室副主任) 

  兰宏进(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陈树仁区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长 

              区教育局党组成员、区进修学校副校长 

          黄方志(区检察院检察 

          黄长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春亨(区司法局局长) 

           (区法院少年庭庭长 

          刘晓初(区民政局局长) 

            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  

          卓建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国栋(区文体局局长) 

          齐剑晶(团区委书记) 

          卢榕芳(区妇联主席) 

            (区主任科员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由该岗位的接任领导继续履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局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积极有效预防 

  1.指导学校切实加强教育。教育局负责将《公共安全教育》地方课程落实到位,督促学校开展涉及防范中小学生欺凌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题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师资和课时,通过期初集中开展教育,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要指导学校团队组织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2.组织开展家长教育。各地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过定期组织学校、社区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学校要利用家长会或家委会等形式,加强家长家庭教育辅导和培训,引导学生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学生欺凌防治知识。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教育局要结合全区“护校安园”专项行动,落实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局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止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要加强家校沟通,密切师生家长联系,及时掌握以留守儿童、离异或单亲家庭子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重点学生的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对可能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做到早识别、早预防、早干预。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对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处理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家长、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媒体应注意保护受欺凌学生和知情学生的个人隐私,避免受欺凌学生遭受二次伤害。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教育局明确受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室为未保办,接受群众举报、报告或申诉请求的电话为83307611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级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考评,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5.构建专业研究与评估机制。支持高校、中小学校和相关专门科研机构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进行专题学术研究,逐步建立学生欺凌数据监测、评估体系,形成理论研究指导和提高实践能力的良性互动。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案件审理,对学生欺凌刑事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对学生欺凌民事案件厘清相关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继续推动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上级人社部门及指导区属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体部门、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加强对营业性三厅两室两吧即卡拉OK厅、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机室桌台球室,网吧酒吧非法容留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违规案事件的查处,督促举办者加强场所及周边治安巡防力度,减少和避免在该类场所发生学生欺凌案事件。 

  (十)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入驻校青少年事务社工。 

  (十一)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二)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三)各镇街根据“属地原则”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落细相关宣教活动,指导下属村(居)广为宣教,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及时协助指导辖区内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 

  (十四)各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细致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根据治理内容、措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督导检查。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将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联系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共同发布反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倡议书,营造反学生欺凌报道宣传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校要按照政府信息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加强信息报送,瞒报、漏报、虚报或拒报学生欺凌事件有关信息,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及时全面总结。各校要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仓山区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办公电话:83307611

    

    

    

  福州市仓山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2018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