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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担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的风险

来源:仓山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19-04-0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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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27日,魏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乙方(即魏某)于2015年1月3日到甲方(即公司)公司工作,获知甲方将统一为其在上海市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知晓其应负担的费用由己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为乙方原因,为明确责任,乙方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2015年4月8日,魏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魏某死亡视同为工伤。2015年10月29日,魏某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魏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魏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主张魏某曾以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公司未为魏某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魏某家属否认公司提供之声明书的真实性,主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无权放弃,认为魏某出具的声明书违反法律规定。现公司未依法为魏文长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某发生工伤,应当由公司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某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依法按规定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差额32,706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魏某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该证明是其真实意愿,故公司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费用。二审判决: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现魏某已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依法按规定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