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明令禁止的陡坡地、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在林区乱砍滥伐林木等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2)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坡危险区泥石流灾害易发区范围取土、挖砂或采石的行为。
(3)破坏雨量站、水文测量网点、防汛预警预报系统的行为。
(4)往河流乱倒垃圾、土石、矿渣等废弃物,在河道中违规采砂的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中修建违章建筑物,种植高杆作物阻碍行洪的行为。
(6)破坏、毁坏河岸堤防工程设施,封堵河道,未经上级有权限的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河水流向的行为。
(7)破坏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防御工程设施的行为。
(8)破坏山洪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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