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仓山区园林局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园林局 发布时间: 2016-12-19 11:45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类别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备注
1 临时占用绿地   行政许可 1.《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2 临时使用城市绿地规划用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3 野外用火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4 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5 林木采伐   行政许可 1.《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福建省森林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6 征占用林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7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第五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8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9 木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10 珍稀树木采伐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2.《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二条。
区园林局   申报单位  
11 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行政强制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区园林局      
12 禁火令   行政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区园林局      
13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行政监督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区园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