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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仓山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 2023-12-1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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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 ]罚字[2023]第1号

当事人:福建若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必勇

原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56号(福湾工业区10号地块)24#楼整座GJ-24#二层   

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6号B1206单元  

经本机关查实:你单位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向福建省商务厅进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对此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仓商[预]改字[ 2023]第1号)并予以公告,但你单位至今未整改到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图片、案件相关物证为证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福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FZ01SW-CF-0040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所处罚款必须在20231231日前缴纳,缴款码:35010423000000202120,缴款方式:

1.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招商、兴业、农信、电信、交通、邮储、民生、平安、海峡、华夏、厦门国际、厦门、泉州、浦发银行的柜台、手银、网银等;

2.微信—城市服务—政务综合—非税缴款,或“城市服务”页面搜索“福建非税”,支付宝—市民中心—更多服务—非税代缴;云闪付—城市服务—福建非税。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或福州市商务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福州市仓山区商务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