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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仓山区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19-12-31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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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金(身份证号:35222719******5616)  性别: 

  地址:仓山区盖山区高湖村桥南225-1 

  本机关依法查明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820 

  2、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820)3、卫生监督意见书 (2019年8204、询问笔录1份(2019年820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停止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州市工商银行仓山支行,地址仓山区观海路太平洋城13号楼裙楼1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