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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9〕22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9-01-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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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9〕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0445X8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双湖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019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东侧厂房三楼车间书包面丝网印花生产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2、2018年1019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显示当事人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显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仓告【2018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和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044的标准(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0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