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万华福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6H7H9R
法定代表人:杨仁举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葫芦阵村龙祥岛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废油桶(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公司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具体情况;
3、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车间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显示违法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水平、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仓)环罚告【2018】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及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107的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2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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