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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8〕279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8-08-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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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8〕2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万华福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46H7H9R 

法定代表人:杨仁举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葫芦阵村龙祥岛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62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废油桶(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公司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具体情况; 

  3、2018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车间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显示违法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水平、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188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仓告【2018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及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版)FZ01HB-CF-0107的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伍万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