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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8〕235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8-08-0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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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8〕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三迪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299360XK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02凯旋枫丹 

法定代表人:戴秋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号楼电梯夜间产生噪声,经限期整改后,最大声级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5分贝,逾期未完成噪声限期治理任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3月19日、5月16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8年3月28日、5月17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的详细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整改照片显示你公司整改情况 

  5.噪声监测报告(CHC18031901声 第003号),噪声监测报告(CHC18051601声 第006号)显示整改前后的噪声超标排放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和《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住宅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楼下商场、杂物间、车库等)内不得违反规划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已建成项目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仓)环罚告【2018】1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及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现该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和《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092的标准(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有采取措施治理,但噪声仍超标3分贝以上的,单位处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