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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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金山工业集中区福湾园2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吴莲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东面刷漆车间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刷漆废气通过车间大门及窗户外排。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8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具体情况;
3、2018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显示车间生产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显示违法主体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榕(仓)环罚告【2018】8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时限。你单位于2018年5月23日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2018年6月27日我局依照听证程序要求组织听证。听证维持东面刷漆车间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刷漆废气通过车间大门及窗户外排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撤销刨花拉花车间内设施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粉尘通过车间窗户外排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及《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046的标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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