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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8〕67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8-04-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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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8〕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789E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乌龙江特大桥从事福厦铁路站前工程FX-1标段施工,勘探机拆卸过程中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部分矿物油滴洒漏至乌龙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4月8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8年4月8日对你公司项目副书记南中全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的详细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总平图、委托书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84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榕(仓〔2018〕 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及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119的标准(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情节: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处5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