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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字〔2018〕41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8-03-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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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18〕4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捷新造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85056890P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竹榄村民生洲1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油漆桶贮存间未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年2月11日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显示现场检查具体情况; 

  2、2018年2月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新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的详细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登记意见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仓)环罚告〔2018〕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和时限。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FZ01HB-CF-0110的标准(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处2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