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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仓环罚字〔2017〕46号)限期改正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17-07-3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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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环罚字〔2017〕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友峰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49723405

地址:仓山区科技园叶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配合环保部督查组于2017年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筛网清洗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2、造粒车间造粒工艺部分工段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未执行《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7年7月17日,环保部督察组转交的《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

  2、2017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张飞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具体情况;

  3、2017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显示车间生产情况;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我局于2017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仓环听告字〔2017〕22号)告知你公司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及时间。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该陈述申辩意见称:你司的筛网清洗炉在焚烧过程中已将有机物焚烧,并且焚烧产生的粉状物和块状物都已有专门设施进行处理。我局认定该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我局同环保部督察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筛网清洗炉未配套有效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且造粒工艺部分工段未采取有效措施,废气无组织排放。现规定期限已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筛网清洗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造粒车间造粒工艺部分工段未采取有效措施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

  2、未执行《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合计共处以人民币壹拾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工行仓山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仓山区财政局

  账号:140202411120053018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持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福州仓山支行(仓山区观海路梅岭观海)一楼对公窗口开具发票,并将银行出具的《福建省行政处罚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后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仓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仓环限改〔2017〕279

福州友峰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49723405 

地址:仓山区科技园叶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飞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配合环保部督查组2017年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筛网清洗炉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2、未执行《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造粒车间造粒工艺部分工段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4、污水处理设置未按环评要求设置水解和曝气工序,采用混凝沉淀处理。污泥压滤机滤布不及时清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5、危险废物贮存库过于简易,标志标识标签设置不规范,废机油未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不正确(危险废物类别、形态均填报错误),台账填报不规范,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五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3年10月28日备案,超过三年未做回顾性评价,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 

  7、《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中数据(夹杂物、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报错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8、未编制环境监测方案,实际监测频次为1年1次,不满足《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每季度1次的要求,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7年7月17日环保部督察组转交的《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 

  2、2017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张飞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显示案件具体情况; 

  3、2017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显示车间生产情况;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当事人及相关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以下法律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以下违法行为: 

  1、筛网清洗炉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立即停止筛网清洗炉的生产使用。于2017年8月30日前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整改完成后经验收监测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2、未执行《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立即按照《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规定的制度执行; 

  3、造粒工艺部分工段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对造粒车间热熔造粒设备进行密闭整改,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污水处理设施未完善和污泥压滤机滤布不及时清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前按环评要求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水解和曝气工序,采用混凝沉淀处理。及时清洗污泥压滤机滤布; 

  5、危险废物贮存库过于简易、标志标识标签设置不规范、废机油未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不正确(危险废物类别、形态均填报错误)、台账填报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前完成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库、标志标识标签设置、将废机油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台账填报;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超过三年未做回顾性评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回顾性评价; 

  7、《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中数据填报错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前完成规范填报《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并向我局报备。 

  8、未编制环境监测方案,实际监测频次未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立即编制环境监测方案,按照《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每季度1次的要求,安排后续监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仓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