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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第三批、第四批)

来源:市卫健委医政处 发布时间: 2020-06-0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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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复工复产复学,满足社会对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行业“适时抽检”、一般人群“愿检尽检”的需求,省卫健委确定了我市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机构。现将第三批、第四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名单(第三批) 

所在地市 

所在区县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福州 

鼓楼区 

福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1 

0591-87065683 

  

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名单(第四批) 

所在地市 

所在区县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福州 

台江区 

福州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90 

0591-832699256405 

福州 

仓山区 

福州市第二医院 

福州市仓山区上藤路47 

0591-83488228/83488338 

福州 

鼓楼区 

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福州市鼓楼区茶亭街八一七中路145 

0591-87116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