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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2021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仓山区市场监督局 发布时间: 2021-11-1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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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车用柴油

  2021-11-10发布                        2021-11-10实施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仓山区2021年流通领域成品油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L,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GB19147-2016《车用柴油》

  三、检验项目

产品

  检测项目

  车用柴油

  硫含量、凝点、闪点(闭口)、馏程、密度、多环芳烃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四、判定原则

  1、产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合格。

  2、产品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规则检验依据规定的执行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3、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不合格判定结论:依据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所有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五、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复检工作应采用备份样品检检测,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