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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福州市仓山区万利食品加工场的行为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7-05-0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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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7]2号 

  

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万利食品加工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浦30号。投资人:王飞燕;;成立日期:2015年4月14日;营业期限:2015年4月14日至2035年4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37524424K,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加工、销售:橄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735010400486;生产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浦30号;食品类别:水果制品;有效期至2021年08月07日。 

2016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福州市仓山区万利食品加工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函》(榕市场监管监测函[2016]185号),函中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8201602111),该报告显示:由福州市仓山区万利食品加工场生产的“巧酸榄”(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9日)山梨酸、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1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2016年11月25日,经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8月8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2016年8月25日,当事人从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源格陈宜章处购进已初加工过的橄榄盐胚50公斤,经当事人深加工后于2016年9月9日加工成品“巧酸榄”50包,每包500G,2016年9月12日以每包6.5元售价全部销售给福建省南平市森泰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次“巧酸榄”于2016年10月11日被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28201602111),检验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山梨酸、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生产“巧酸榄”的过程中有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货值金额计325元,违法所得32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相关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巧酸榄”相关经营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 

4.《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份,证明不合格食品现场抽样的具体情况; 

5.《检验报告》(编号:NO:28201602111)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巧酸榄”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被抽检产品“巧酸榄”的生产过程进货、生产、销售记录1套(16张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巧酸榄”的进货、生产、销售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7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告字[2017]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以上罚没共计503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账户:代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工商,账号:13130101012004510)缴纳罚款(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