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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出台《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7-05-08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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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文件精神,我市全面修订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近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6〕271号)。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 

  ()整合救助资源 

  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将市红十字会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并入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二)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的总体要求,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实效,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付负担,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列入新增救助对象。修订后按省政府文件要求将救助对象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构建多层次救助模式 

  医疗救助方式共为五种: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二次救助”归并到《救助办法》“一次性定额救助”内。 

  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按照“病种入手、兼顾费用”的原则,对重特大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一是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超过申请家庭本年度总收入额的;二是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12个月低保标准之和的,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救助条件作适当调整。 

  (四)提高医疗救助比例、金额、封顶线 

  1、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年度救助封顶线由10000元提高到20000元,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 

  2、对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医疗费用按医疗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救助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8000元。 

  3、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给予个人自付部分50%救助,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