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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

来源: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 2018-10-3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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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卫生部门人感染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建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禽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系统内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禽流感防治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消杀及风险沟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治技术专家组,为本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防控工作组,开展本地区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2.2.1.1省卫生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全省人禽流感防治工作,制定全省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协助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并指导各地做好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人禽流感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省级专家组提供人禽流感病例诊断、指导和协助危重病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等技术支持;统一组织对重大、特大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控制;拟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清单;开展防治工作督导检查。

  2.2.1.2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人禽流感防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辖区内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督导检查和宣教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

  2.2.1.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员制度,及时掌握禽间疫情信息,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 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2.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疫情监测、现场处置、检验检测及消杀技术储备;负责本省人禽流感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及时评估和预测本省疫情;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省内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病例的病毒分离、核酸检测与基因测序等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与国家疾控中心联系,争取技术支持。

  (2)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本市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本市人禽流感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县(市、区)级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指导并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负责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具备生物安全条件的实验室经批准可以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开展危重症病例资料收集与上报。

  (3)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当地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指导并协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

  2.2.2.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隔离治疗、转运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及时发现并积极救治重症病例;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储备救治需要的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报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负责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与健康监测报告工作;了解当地动物疫情;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设区市卫生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1所医院做为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所设有传染病区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疫情发生后,收治人禽流感患者的医院每日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收治人禽流感患者的医院要按具体防护要求,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请求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1所宾馆(或招待所)作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场所,以备需要时使用。

  2.2.2.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3.1病例诊断

  省内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人禽流感专家组诊断,后续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诊断。

  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相应诊疗方案进行诊断或排除。

  省级和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人禽流感病例核酸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复核检测与病毒分离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的首例阳性标本应在规定时间内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

  3.2 疫情公布

  省内首例确诊病例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公布。此后病例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授权由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疫情信息。

  4 疫情监测

  4.1 常规监测

  4.1.1 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预检分诊工作,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体温38℃及以上、伴有呼吸道症状者,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确保不漏过一个可疑病例。对发热伴有肺炎症状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立即转送县以上医院诊治,不得滞留病人。对于疑似与确诊病例,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4.1.2国家级、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人禽流感监测,及时采集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相关标本,送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对有流行病学史,且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38℃及以上、伴有咳嗽等上呼吸道症状)或肺部炎症的病人,要早期采集鼻咽拭子、含漱液、气管吸出液等样品进行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并采集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进行抗体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病毒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具备生物安全条件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标本后,要及时组织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并按规定报告结果。

  4.1.3流感样病例暴发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级、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开展辖区内聚集性流感样病例监测,按流感监测方案做好病例与病原监测工作。对于初筛阳性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4.1.4高暴露人群的监测。省和各设区市在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后,要在病例发生地区确定一定数量的高暴露人群监测点;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集标本并检测,阳性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4.1.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等工作。

  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4.2 应急监测

  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发生动物H5N1、H7N9等禽流感疫情,或毗邻地区发生动物H5N1、H7N9等禽流感,或人感染H5N1、H7N9等禽流感病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方案或指南开展应急监测。

  5 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1 本地尚未发现动物和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动物及人禽流感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动物或/和人禽流感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动物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监测,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流感样病例(ILI)、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筛查。

  (4)开展人禽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人禽流感知识水平和能力。

  5.2 本地有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病禽密切接触者健康监测和生物标本采集工作。

  (2)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实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制度。

  (3)医疗机构要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疾控机构做好病禽接触者病原检测。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3 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实行人禽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医疗机构要做好人禽流感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5)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6)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人禽流感的危险性,做好风险沟通,及时开展心理干预,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9)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5.4 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

  证实人禽流感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福建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人禽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能力和诊疗水平。

  6.2 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省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开展禽流感检测工作,重点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也应建立和完善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6.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6.3.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6.3.2 开展人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试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8号)等规定开展工作。

  6.3.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6.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6.5 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医保部门密切配合,在积极治疗人禽流感患者的同时,妥善安排救治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做好重症患者的临床救治工作。

  6.6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并发布。各地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各设区市、平潭县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省卫生厅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