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建省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8-10-30 09:5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一、总则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我省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有效降低或减少输入性疫情潜在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外堵输入,内防扩散;加强协作,联防联控;充分准备,提高能力;依法防控,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编制。

  (四)适用情形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情形:1.境外出现暴发,我国境内可能出现输入性病例阶段;2.我国境内出现输入性病例,本省未出现阶段;3.本省出现散发输入性病例阶段;4.本省出现本土或二代病例阶段;5.出现本地病例引起持续传播蔓延阶段。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系统内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本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急办,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领导参谋、资源调度、信息收集与报告和善后评估等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成立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依据国家制定的防治方案、技术要求及国内外疫情动态,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建议,指导各地开展应急准备、监测报告、病例转运、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防护、消毒、检验检测、院感控制、疫情研判、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等工作,为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小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开展辖区内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

  (二)机构职责

  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制定全省防控策略;加强与公安、商务、教育、外事、旅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康教育与宣传、指定定点收治医院、组建省级专家组等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疫情研判与风险评估,完善防治方案;指导各地落实病例隔离救治、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风险沟通、信息报告等各项措施;组织开展防范和应对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不断完善防控工作;根据授权做好疫情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控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根据疫情进展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或终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应急响应级别。

  各设区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埃博拉出血热的防控工作;依据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制定防控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健康监测、疫情应急处置、病例转运救治、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和风险沟通;各设区市要指定1家技术力量较强的医院作为辖区内定点救治医院和1家急救中心作为病例转运医疗机构,各县(区)要组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疫区来华入闽人员健康监测,并根据防控需要,指定固定场所开展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医疗机构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依据现行诊疗和防控方案,做好辖区内可能出现的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的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院内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快速会诊排查机制,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与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医护人员感染;储备救治需要的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示,支持定点医院开展病例会诊、救治等工作;开展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埃博拉出血热的培训与演练,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能力。

  省、设区市急救中心承担病例转运工作,配备负压救护车、移动式负压隔离舱、消毒及防护用品等设备设施和物资,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开展病例转运与车辆、设备的消毒。

  各定点医院加强埃博拉出血热防范与应对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技术要求,成立由感染科、ICU、急诊科、检验科、院感科等专家组成的院内诊疗专家组,制订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以及会诊制度、个人防护和院感控制等细则,加强符合传染病防护要求的隔离区域、负压病房、临床检验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院感防控和诊疗方案培训,提高定点医院埃博拉出血热诊疗和防控能力,做好耗材、药物、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的准备,落实病例鉴别诊断、隔离救治、院感控制、个人防护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开展病例生物标本采集,按照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送设区市疾控中心。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省疫情监测、应急处置、检测检验和健康监测等方案;做好疫情监测、现场处置、检验检测及消杀等技术储备;组织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入闽人员健康监测和信息管理;负责本省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及时审核信息,报告评估和研判本省疫情;参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首例和首起暴发埃博拉出血热事件调查,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遵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并指导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防范与应对技术准备工作;负责与国家疾控中心联系,开展复核检测标本的转运送检工作,并争取技术支持。

  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本辖区疫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本市的疫区来华入闽人员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县(区)级的防控工作;指导并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和信息报告审核;协助开展病例标本的采集,负责标本的接收与送检工作;负责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危重症病例资料收集与上报。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埃博拉出血热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当地的疫区来华入闽人员健康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指导做好病例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指导并协助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和疫区来华入闽人员健康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消毒隔离、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等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县(区)级疾控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疫区来华入闽人员健康监测,并指导疫区来华入闽人员开展自我健康监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他们识别病例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符合病例定义条件的留观、疑似病例,要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信息报告等工作;作好机构感染控制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三、监测、检验检测、诊断、报告

  (一)监测

  各级各类医院要落实发热门诊和开展预检分诊工作,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人员,应立即采取卫生处置措施并组织院内专家做出诊断或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

  乡镇卫生院(所)、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现符合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病例,应立即采取卫生处置措施并报告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进一步观察,不得滞留患者。

  (二)检验检测

  根据病例病情救治需要,各定点医院按照《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相关病例临床检验的专家共识》开展有关临床检验工作。

  省疾控中心对各设区市送检的留观、疑似和确诊病例及疑似和确诊病例的发热的密切接触者的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和/或血清学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标本送检单位,阳性结果同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首例阳性标本要送国家疾控中心复核。

  (三)诊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接诊医院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会诊。国内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由国家卫计生委组织专家组诊断复核。后续确诊病例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2014年第一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各地首例确诊病例出院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结合病原学检测结果与病情情况作出诊断,后续确诊病例出院由各设区市组织专家作出诊断。

  (四)报告

  定点医院不能排除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病例时,应按照《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规定的报告方式与时限进行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省、市、县疾控机构及时做好三级审核,并根据病例进展情况,及时完成病例订正报告。对确诊病例还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县(区)疾控机构指导定点医院做好病例、事件的网络直报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同步向本级政府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相关信息。

  (五)转运

  非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所)、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现符合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病例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指定的转运机构开展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

  口岸发现符合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疑似病例和埃博拉出血热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时,按国家有关方案执行。

  四、疫情防范与应急措施

  (一)情形1:国外出现暴发,国内可能出现输入性病例。

  1. 成立领导小组与防治专家组,加强辖区内埃博拉出血热防范与应对的组织管理与技术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开展,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建立防控协作机制,落实信息交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旅游教育、外事、民航、铁路、交通运输及相关涉外机构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建立部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疫区来华入闽人员信息、在闽活动情况与入闽时健康状况。

  3.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等方案,不断完善适用我省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相关技术方案。

  4. 在常规疫情监测基础上,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埃博拉出血热诊疗、防控、转运、个人防护、院感控制等技术培训,提高一线医务人员病例发现、排查、报告能力。

  5. 指定定点医院。开展各设区市定点医院的救治与院感防控能力评估,不断加强各项能力建设,完善诊疗、转运、院感、临床检验、P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个人防护等技术流程和制度,做好技术准备,提高防范与应对能力。

  6. 加强病原检测能力工作。按照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省疾控中心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承担指定病例标本筛查与病原学检测工作,开展实验室应急初筛和相关检测的培训工作,做好开展病原检测技术准备。

  7. 开展健康监测和健康随访。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埃博拉出血热疫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健康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输入性病例。

  8. 做好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等准备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围绕外堵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加强疫情监测、现场调查处置、病例转运、临床诊断救治、实验室检测技术准备工作,做好检验试剂、消毒药械和防护物资等储备。积极开展舆情监测。

  9. 开展督导。省卫生计生委定期对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定点收治医院)开展埃博拉出血热防范和应对工作督导检查,促进各地各单位落实有关防范和应对工作。

  10. 开展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出入境检验检检疫机构、疾控机构、定点医院等的有关专家,做好应对能力现状与可能存在风险的评估,提出加强防范与应对能力的建议。

  (二)情形2:国内出现输入性病例,本省未出现阶段。在情形1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 进一步加强疫情信息跟踪,摸清排查输入我省的可能风险,加强风险沟通与疫情研判工作,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2. 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监测,指导重点医务人员加强自身防范,努力降低感染风险。

  (三)情形3:本省出现散发输入性病例阶段

  在做好情形2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 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各部门按预案要求开展联防联控;定期召开部门工作会商会,进一步研究部署外堵输入性病例的防控策略。

  2. 严格加强病例的隔离管理,加强院感控制。依照有关方案,定点医院加强技术力量,严格做好病例隔离治疗,加强医疗器械消毒、临床检验实验室和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疫情扩散,避免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

  3.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设区市发现的首例疑似、确诊病例,由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联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找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感染来源、暴露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相关信息,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的蔓延和传播,同时,调查人员要严格按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 做好标本采集与病原检测工作。各定点医院严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相关生物安全规定,在设区市疾控机构指导下,开展病例血液等生物标本采集、包装、送检等。

  5. 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密切接触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县级疾控机构指导有关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与信息报告工作,对于跨县(区)、设区市和省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分别由设区市和省疾控中心协调落实。

  6. 做好信息报告与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及时开展相关信息报告工作。首例确诊病例的相关信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后续病例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发布。

  (四)情形4:本省出现本土或二代病例阶段

  在做好情形3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 开展应急监测。在特定社区/重点人群开展埃博拉出血热应急监测,及时发现社区疑似病例,避免人群进一步感染。

  2. 加强健康教育风险沟通工作,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向公众发出健康风险提示,提高公众防范与应对意识。

  (五)情形5:出现本地病例引起持续传播阶段

  在做好情形4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1. 加强和充实定点医院的医疗救治能力,统一调配医疗资源,实行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降低发病和病死率。加强对参与救治的医务人员的健康管理。

  2.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必要时设置疑似病例临时专用就诊隔离观察区。

  3. 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区域封锁和交通检疫以限制疫情的传播蔓延。

  五、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或终止

  根据疫情进展与防控需要,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级专家组评估,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终止重大响应级别建议,并据此调整或终止响应。

  六、应急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防治专项经费,合理安排各项防范与应对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病例救治、检验检测、现场处置等经费保障。

  七、其它支持

  实施隔离治疗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若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

  八、预案制定与修订、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发布。各地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备案。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将根据国家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有关方案的调整,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