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
权限划分 | 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 ||||||||||||
行使内容 | 对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将求职者基本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网络,根据求职者求职意向推荐岗位信息。 | ||||||||||||
实施机构 | 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受理条件 | 有就业意愿的求职者。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 | 电子表单 | 材料来源 | 纸质材料份数 | 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是否共享 | |
申请材料 |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 原件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公安部门 | 1份 | 原件核对 | 原件核对 | 否 | 否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说明 | 根据省人社厅五级十五同目录调整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说明 | 当场办结 | ||||||||||||
特殊环节时限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标准:1、办事群众符合受理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对于已注册数字公民用户可以不出示办事群众身份证原件,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结果:将求职者基本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网络,根据求职者求职意向推荐岗位信息。 决定:审查标准:1、办事群众符合受理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对于已注册数字公民用户可以不出示办事群众身份证原件,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结果:成功登记 |
||||||||||||
办理地点 | 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楼仓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分中心五层519 | ||||||||||||
交通指引 | 美墩桥 公交线路:2路、162路、177路、307路 |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 ||||||||||||
咨询电话 | 0591-83443162 | ||||||||||||
监督电话 | 0591-83428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