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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仓山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6-01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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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小学(含民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榕教初[2018]1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2018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各校招收对象为本片区内户籍和符合政策要求非本片区内户籍的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各校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片内生的入学办法 

  (一)公办小学应保证片内生入学。片内生的具体认定、审核由招生学校负责,有争议的由区教育局裁决。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片内生的界定。 

  1.五城区小学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  

  2)父母双方五城区内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2.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防接种证 

  三、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一)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由县(市)区人武部负责认定。需提供的材料:1.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2.军人身份证明;3.军人结婚证;4.居民户口簿;5.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1.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2.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3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需提供的材料:1.居民户口簿;2.公安英烈、伤残与子女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3.提供英烈、伤残等佐证材料;4.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我区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需提供的材料:1.投资经商相关佐证材料;2.港澳同胞、华侨、外籍子女身份证明;3.由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如果是适龄儿童父或母在大陆监护,无需提供);4.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台办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的材料:1.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2.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3.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4.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仓山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仓山实验小学、福州麦顶小学、福州仓山小学。 

  (六)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区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需提供的材料:1.符合相关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2.居民户口簿;3.由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4.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5.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区教育局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进城购房”限制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3.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入学凭证,未办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需提供的材料:居民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过渡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需提供的材料:①居民户口簿;②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居住情况证明(租赁房屋合同);③正式有效的住宅征收部门的拆迁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④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住宅被征收人子女若属于异地安置的,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随带相关的证件于7月2日至6日到安置地片区学校进行入学凭证初查,学校于8月15至17日统一汇总报区教育局复查;若属于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随带相关的证件于8月18日至20日到区教育局初教科进行入学凭证核查, 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小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九)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居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儿童,学校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提供的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身份证明;2.适龄儿童出生证;3. 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居住证)、居民户口簿;4.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人作为法定监护人,需提供的材料:1.台湾、香港、澳门、外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身份证明;2.由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3.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实际居住证明、居住证)、居民户口簿;4.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仓山区申请就学,经区教育局审批后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需提供的材料:符合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居民户口簿;③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居住情况证明(租赁房屋合同)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一)---(十)情况的特殊群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随带相关的证件于7月2日至6日到意愿学校进行入学凭证初查, 学校于8月15至17日统一汇总报区教育局复查, 家长于8月18日至20日到意愿学校查询核查结果。  

  四、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电脑派位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入学。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下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母)购房的无需办理居住证。随迁子女父母如228日及以前暂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持有辖区内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随迁子女也可以申请就读公办小学。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1831日后(含3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学校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最优先: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 

  次优先:①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②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个区的随迁子女;③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 

  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由区教育局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居住在片内生源爆满学校片区内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就近到其他公办小学申请学位(详见张贴在校门口的学校招生简章)。 

  5.对于暂不符合我区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特别是对于超龄的学生如不能提供入学当年经审批的缓学申请和材料,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并动员他们回原籍或到民办学校就读。 

  五、小学招生网络预报名办法 

  五城区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统一通过“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开展预报名工作,家长可到学校门口查看网络预报名操作说明。学校和区教育局对预报名成功的适龄儿童进行入学凭证核查后确认适龄儿童报名资格。确认具备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另需通过“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志愿,以便开展电脑派位工作。 

  六、招生日程安排  

  (一)预报名与入学凭证核查 

  1.6月16日至30日,五城区所有适龄儿童(需照顾的军人子女除外)通过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参加预报名。 

  2.72日至6日,五城区预报名成功的学生入学凭证核查。分四类情况:片内生到划片学校核查,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不符合划片的本地生到报名点初查,学校于8月15至17日统一汇总报区教育局复查,家长于8月18日至20日到意愿学校查询核查结果。应随带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材料;随迁子女到居住地片区学校核查,应携带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辖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31日前(不含31日)办理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可根据实际另行提供辖区内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父母市区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其他政策照顾对象到意愿学校进行初查,学校于8月15至17日统一汇总报区教育局复查,家长于8月18日至20日到意愿学校查询核查结果。应携带适龄儿童身份证件、监护人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政策照顾凭证(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3.710日,五城区小学通过预报名系统审核片内生、随迁子女信息。家长可登录预报名系统或者通过接收手机短信的方式查看入学凭证核查结果。 

  (二)补报名与注册 

  1.818日至20日,各小学接受未预报名的片内生、不符合划片的本地生及其他政策照顾对象补报名。分三类情况:未预报名的片内生向划片学校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未及时预报名的原因并进行网络补报名,学校核实后予以接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防接种证等未预报名的不符合划片的本地生网络补报名后到区教育局初教科进行入学凭证核查,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小学后到相应小学报名,应携带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防接种证等;未预报名的其他政策照顾对象网络补报名到区教育局初教科进行入学凭证核查,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小学后到相应小学报名,应携带户口簿、符合政策性照顾的相关证件、预防接种证等。 

  2.822日五城区各公办小学公示招生结果,新生发榜(不含随迁子女)。  

  3.五城区所有学生按照学校要求的时间到校注册。 

  (三)随迁子女填报志愿与录取  

  五城区随迁子女填报志愿与录取时间安排如下: 

  8月22日,区教育局公布辖区内向随迁子女开放的小学学位余额; 

  8月23日至24日中午12:00,随迁子女通过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网络填报志愿,第一志愿只能填报居住地片区的学校志愿,第二、三志愿根据家长的意愿填写; 

  8月25日,电脑派位,公示派位结果; 

  8月26日,区教育局对经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进行统筹安排,并公示统筹安排结果; 

  8月27日,五城区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补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七、工作要求 

  1.各校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等媒体,张贴《招生简章》或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小学一年级招生创造良好氛围。 

  2.各校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校长是小学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招生工作小组做好学生报名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认真核实相关证件,所有信息需经家长确认,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3.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公示新生名单。对群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造假现象,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验,一经查实,将所招学生退回其原划片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公办、民办小学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可随班就读;情况严重的,可动员到特殊学校就读。为规范电子学籍管理,各校应于9月30日将新生学籍输入电子学籍系统,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 

  5.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和“十项严禁”纪律落实情况的监管,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义务教育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等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 

  6.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6月5日前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见附件3)。对于未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应在《招生简章》给予友情提醒,明确告知居住在本片区的随迁子女应选择哪一所学校进行网络预报名和入学凭证核查;部分学校因过渡到他校的,也应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给予友情提醒。 

    

  附件: 

  1.2018年秋季仓山区小学一年级招生计划表 

  2.2018年仓山区可提供随迁子女一年级电脑派位小学名单公告 

    

    

    

                               2018年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