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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问题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时间: 2018-09-30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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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莆市价检〔2018〕26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因此,民办幼儿园在认真做好收费公示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第十一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只适用于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不适用于民办幼儿园。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