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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7-12-0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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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制度,按时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