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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7-07-3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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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价费〔2017〕154号

 

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关于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于我省文件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贯彻国家的意见另行下文。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
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