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申请条件
1、属于仓山区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规定条件。
三、申请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一份,经户籍所在地街镇审核的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表一份,走访调查表一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一份、户主相片三张;
2、户口簿整本内容及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会须核对页数加盖公章)各一份;
3、异地婚嫁人员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是否享受低保申请证明,社保金及村里各类补助的收入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
4、丧失劳动力(或部分丧失)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近一年有效疾病证明原件或残疾证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具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证明;
6、学生提供在校证明,大中专在校生要注明入学时间、专业学制;
7、申请家庭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被拆迁户提供拆迁协议(或拆迁部门证明);被征地户提供征地补偿金证明;挂户高龄老人每半年须提供健在证明;
8、丧偶人员提供遗属费证明;
9、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10、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失业证复印件、劳动部门证明、及社保证复印件;
11、退休人员提供近六个月退休金存折复印件(社区核对盖章),高龄老人每半年须提供健在证明;
12、新增户由居(村)委会入户调查时,必须同意由居(村)委会拍入户照,包括全家合影、家庭装修情况、家庭电器情况等,走访调查表中需体现家庭成员主要情况、收入情况、房产、装修、高档消费品等内容;
13、村级民主评议票决会议记录;
14、村(居)、镇(街)公示材料及照片。
四、办事程序:村(居)受理,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定。
五、承诺时间:
1、居(村)委会在接受申请人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城乡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在申请材料完整且通过居(村)委会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5天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镇(街)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区民政局在接到镇(街)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备注:村(居)和镇(街)需对申请户经济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区局抽样查勘)
温馨提示:根据《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农村低保于每年年底集中审批。农村居民可于每年10月前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于每年11月份集中审批并于12月31日前向各街镇民政办反馈审批结果。
六、收费标准:无行政性收费。
七、联系电话:
镇街民政窗口:
区民政局低保科:88366973
八、监督投诉电话:12345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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